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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经济的社会主义模式如何发展与巩固?

   2021-05-24 510
导读

上世纪五十年代末在农业中确立起来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对于迅速发展农业生产力和建立物质技术基础,起到了保证作用。与建设发达的社会主义社会的要求相适应,我国的农业又担负起新的任务。农业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发

  

上世纪五十年代末在农业中确立起来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对于迅速发展农业生产力和建立物质技术基础,起到了保证作用。与建设发达的社会主义社会的要求相适应,我国的农业又担负起新的任务。

农业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及其成熟程度的提高,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取决于两方面。一方面是农业生产中各种社会成分之间相互关系的变化,另方面是生产组织形式的不断完善。

从农业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胜利到农工综合体的建立,农业经济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某些变化。这首先表现为社会主义成分进一步巩固和个体经济(尽管数量很小)下降。在社会主义成分内部,国营经济的耕地面积和总产量都有增加。农业和食品工业部所领导的国营农场以及其他国营经济企业数量也在增加。国营农场总数,从1960年的67个增加到1971年的149个。

它拥有的耕地从296.1万狄卡尔增加到629.1万狄卡尔,固定基金从1.9亿列弗增加到5.8亿列弗,就业职工从27,698人增加到148,525人。国营种籽联合公司从1965年的26家增加到1971年的29家,保加利亚农业科学院所属的科学研究试验 基地从27处增加到31处,“罗多帕”牲畜育肥联合公司从8家增加到12家。


造成国营成分农业比重扩大的原因有二,一是扩大了原有国营农场的规模,二是有些农业劳动生产合作社改变成国营农场。根据既定的原则,我并不主张采用把合作所有制改为国家所有制的办法,把前者提高到后者的水平。并且不把这看成是一个规律。把某些农业劳动生产合作社改变成国营农场是出于另外的考虑和动因。

我们主要是把那些生产发展不好和不能保证农民必需收入的农业劳动生产合作社改变成国营农场。例如,某些山区和半山区、边疆区和某些城市郊区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就是由于此种原因而改为国营农场的。这些农业社必须依靠国家的资金才能发展巩固,从而使职工的收入和社会福利得到保障。这样,才能提高他们的劳动积极性。

随着国营农业领域的扩大,它们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作用和意义得到加强。不断完善经济组织形式,对于提高农业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成熟程度,有着重要作用。为此国家做出了不懈的努力。


农业社员辅助经济比重下降,职员和工人辅助经济比重有少量增加。个人辅助经济在全部农业中所占的比重是有限的。在当前,保留它又不影响改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随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和物质技术基础的壮大,农业合作制度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将更加完善。大型的农业为应用科学技术进步成果提供了广阔的余地。

农业还面临着一系列需要解决的新问题:怎样利用自有资金增加重要的劳动手段;合理地利用这些劳动手段;通过建设新的水库、提水站和其他水利设施扩大农田水利事业;更新多年生作物(葡萄和果树)及其机械化经营水平;农作物大面积集中以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建立大规模的畜牧场,等等。然而,在农业劳动生产合作社的范围内,是无力解决这些问题的。单独的农业社没有足够的资金建设这些项目,又受到土地数量少的限制。因此,要沿着集中化的道路对农业劳动生产合作社进一步加以改造。

党注意发现和利用最恰当的组织形式对原有的农业社进行合并和扩大。五十年代初,在各地建立一批社际联合企业。这些联合企业在合理地利用财政资金、物资条件、土地和人力方面,显示出了更大的优越性。1958年秋季召开的保共中央全会,发出提前完成第三个五年计划的号召,并且肯定了通过社际联合扩大农业劳动生产合作社规模的路线。在合并大社的进程中,党还注意克服某些过分扩大规模的做法。明确,并社要按照最合适的规模去做,在一个地区内,要具备土地相连,有道路相通,相互之间有经济和文化联系等条件。


1958年秋季,合并农业社进度加快,1959年达到高潮并完成。就是说,在1959年,我国建立起来了规模和经济实力比过去都大得多的农业劳动生产合作社。

合并农业社是农业集中化的重要步骤,它为进一步发展农业生产力,扩大农业的物质技术力量和改善生产关系造成了广阔的余地。

农业合作制度发展到这样的新阶段,在一定的程度上改变了农业劳动生产合作社的社会经济内容,同时也提高了合作所有制的成熟程度和它的社会化水平。农业社的平均规模扩大三倍以上。合作社的生产资金由更大的集体经营支配。农民的利益在全社会范围内更加紧密地交织在一起。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深了农业社员之间的合作与互助的关系,从而使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更加巩固。在农业劳动生产合作社内部,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发生了本质的变化。首先,把农民的私有生产资料自愿地联合成合作所有制;然后,在社会主义积累的基础上使资金不断增加。在农业劳动生产合作社建立初期,生产资金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社员入社纳金、义务的和附加的工具费、公积金。后来,由于逐年增加农业劳动生产合作社公积金提成,渐渐使公积金成了主要部分,而工具费的比重越来越少。随着社员缴纳的工具费逐年返还,使这一部分资金在全部资金中所占比重不仅连年下降,直到最后取消。例如,工具费在公积金中所占的比重,1956年曾经达到49.7%,1960年下降到33.9%,到1965年再降为6.2%。


改组机器拖拉机站和把它的机器卖给农业劳动生产合作社,对巩固和加强集体所有制起了很大作用。在农业劳动生产合作社产生和形成的初期,它们没有这样多的资金购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其他农业机器。还有,当时在一个农业劳动生产合作社的范围内,不便于或者不可能充分有效地利用这些技术。在这种情况下,只能由国营企业(机器拖拉机站)向农业提供技术服务。

在合并成大型农业劳动生产合作社以后,集体农业不仅有可能而且也需要拥有自己的农业技术。农业劳动生产合作社为了统一领导生产过程,不仅需要有自己的土地、劳动力、畜力、农业建筑设施、小农具,还要求有自己的大型农具,如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等等。


六十年代后半期,机器拖拉机站改组和把它们的机器卖给农业社的工作已经基本结束。在某些地区,仍然保留国营机器拖拉机站,由它们继续向农业社提供技术服务。但是,多数地区的机器拖拉机站已改为修理基地。因此,拖拉机站的数量大减,从1961年的218个下降到1965年的82个。它们的拖拉机拥有量(按15.马力计算),相应地从31,987台减少到13,356台。机器拖拉机站的改组成了加强农业社的物质技术力量,以及发展和完善合作所有制的重要措施。

农业社合并、为实现全部土地的社会化和取消地租造成了前提。在农业社收益分配中,逐年减少地租部分,从而渐渐地使土地。私有变成为公有。全国平均,地租收入占收益分配的比重,1952年为19.9%,1959年仅为0.1%。1959年以后,社员自行决定取消地租收入。从这时起,尽管在法律上还继续承认土地私有权,但是在实际上,土地已成为社会所有。农业生产合作社已经成为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农业企。它全面地实行社会主义组织原则和按劳分配原则。


在农业中,由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成熟程度有新的提高,这就为充分利用社会主义经济规律造成了有利的条件。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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