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革命是保加利亚经济发展的分水岭。人民政权的建立,使农业的发展走上一个新的阶段。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面临着两个相互联系的任务。一是需要把小型分散和技术落后的农业改造成现代化的高度发达的大农业。
只有这样的农业,才能保证生产不断扩大,为工业提供足够的原料和为居民提供充裕的食品商品。一是把私有经济变成公有经济,消灭人对人的剥削,为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和不断完善造成广阔的余地。从而为不断地提高农业劳动者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创造条件。保加利亚共产党在履行这一任务中,以列宁的合作计划和苏联建设集体农庄的丰富经验为指导。当然,在设计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形式、方法和道路上,也考虑到本国的历史条件和民族的特点。
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人民政权注意到下述两个方面:限制农业资本主义成分的发展和逐步排挤富农经济,把劳动农民自愿地联合到大型集体农业中来。这就需要有一个能够造成工人阶级和劳动农民之间坚强和持久联盟的政策,使农民相信人民民主政权,并且决心实现这一政策。在反对法西斯独裁的斗争中形成的工人阶级和劳动农民之间的联盟,在新的条件下得到了发扬和巩固。工农联盟是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重要政治前提之一。
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是一项复杂而又艰巨的任务,同时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把农业成功地引导到社会主义道路上来的根本任务是,改变土地私有制。保加利亚共产党决定,不通过土地国有化解决这个问题。农业合作化是在土地私有基础上开始的,并且在这一过程中实行土地改革。保加利亚的土地改革,是在保护劳动农民的利益和消灭资本主义富农原则下,重新分配土地。
依据马列主义理论没收多余的土地,但并不取消土地的私人经营。重新分配土地的目的是为了消除农业中的封建关系。如所周知,在保加利亚,农业经济中的封建关系,经过1877-1878年俄土战争已基本消灭。多数农民自那以后就耕种自己的土地。根据农业调查资料,1933-1934年,只有40.5%的农户租种别人的土地。这些农户是在自有土地数量不足的情况下,作为补充而租进一部分土地。租用部分仅占自有土地的四分之一。
因此,在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建立以后,不需要实行土地国有化。相反地,为巩固工人阶级和劳动农民的联盟,人民民主政权采取了保护劳动者土地私有的政策。党遵循列宁的教导:“在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里,无产阶级政权决不应该立刻完全取消私有制,并且无论如何都要保证小农和中农不仅保有他们原有的土地,而且使他们的土地扩大到他们平素租来的全部面积(废除地租)。”
根据1946年颁布的土地法,在多布罗加地区,每个农户最多可以有300狄卡尔土地,在其他地区最多为200狄卡尔。不直接经营土地的农村住户,相应地每户为50狄卡尔和30狄卡尔。超过上述标准多余的土地,由国家按价收买。然后再分给少地的农民或者公用。根据这一法令,从1946年到1956年,收归国家所有的土地总数为579.7万狄卡尔。其中,分给农户的为128825狄卡尔,再一部分拨给国营农场和农业劳动生产合作社,另一部分拨给国家机关单位使用。
与欧洲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相比,保加利亚通过土地改革征用的土地在全国农业用地中所占的比重为最少,仅占6.8%,阿尔巴尼亚为79%,匈牙利为34.6%,波兰为25%,罗马尼亚为14%,捷克为37.5%。保加利亚的土地改革,同欧洲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相比较,在社会经济性质和用途上也有区别。在那些国家,主要是为了消除过去遗留下来的半封建的土地关系。在保加利亚,主要则是限制资本主义富农和雇佣劳动的大农户。
在我国,尽管土地改革涉及的面比较小,但是它对于把农业引向社会主义道路,还是起了重要作用。第一,通过征用最大的土地所有者的部分土地,打击了资本主义经济。第二,限制了产生新富农经济的可能性。除此以外,还向12.8万个农户分配了土地。从而缩小了资本主义留下来的农户之间的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