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服务不仅是农业科技服务(农业信息化),还有销售服务、植保服务、测土配方服务、托管农业服务等等。接下来我们将看看美国,基于数字农业开展的农业服务。
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美国逐渐建构了一套以州立大学为主导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这一成熟的体系可以概括为:三方合作、三大法案、三路财源、三级联合与三位一体,即有效合作的三大行动主体,围绕这三大行动主体,特别是州立大学,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保障、多元的经费来源、健全的组织制度与合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这一典范模式对于中国建构以高等农业院校为主导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具有重要的借鉴与启示意义。
美国农业科技服务体系中主要存在三大行动主体,即美国联邦农业部、州立大学和农业相关的企业,三大主体又以州立大学为核心。联邦农业部包含八个农业科研中心(ARS),科研中心下设一百多个研究站,其主要职责是进行重大的农业问题研究与信息提供。
美国州立大学源于根据莫雷尔法案所设立的赠地学院,其原初职能就是农业科技服务。在美国现代农业发展的进程中,州立大学自然成为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核心组织与中流砥柱,它是各州农业科学研究、教育和服务三位一体的综合性机构。全美近七十所赠地大学与县合作建立农业服务与推广站点,上万名州立大学的农业科学家在这些站点工作。
企业也是农业科技服务的重要力量,它们能够大量汲取州立大学科研成果,将其迅速转化为实用技术与产品,极大地促进了农业技术转化与应用,拉动了农业科技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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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的农业法律保障
美国通过先后出台的三大法案,即莫雷尔法案、哈奇法案和史密斯―利弗法案,法律层面保障了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1862年的“莫雷尔法案”直接引导这一体系的核心机构,即州立大学(赠地学院)的建立。法案规定,各州按照在国会中参议院和众议院人数的多少分配不同数量的国有土地,各州应当将这类土地的出售或投资所得收入,在5年内至少建立一所“讲授与农业和机械工业有关的知识”的学院。
对于美国农业教育与科技服务而言,莫雷尔法案是划时代的立法,它为美国大学培养大量具有现代农业科学技术的人才提供了法律土壤。由于这一做法得到其他若干州的效仿,促使国会于1887年通过了哈奇法案。该法案规定每个州立大学的农学院都要成立农业试验站,以向农民示范其农业科研成果,将有价值的农业信息提供给农民。
在具体的项目运作上,由州立大学推选、农业部审核通过,州农业科技服务组织执行,县聘请州立大学农业科研人员,组织农业服务活动,推广农业技术。
由此,三大法案为美国整合性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奠定了法律基础,美国逐步形成了以州立大学农学院为核心,农业科学研究、教育和服务相结合的三位一体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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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远的农业科技服务经费来源
经费保障是法律保障之外,美国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另一重要支柱。总体而言,美国农业科技服务主要有三大经费来源,即税收(联邦、州和县政府拨款)、捐赠和科研成果。美国通过法律手段来确保农业科技服务经费的投入。
美国法律规定,用于农业科技服务的财政支出必须随国民经济的增长而增长,联邦和各州政府的农业科技服务经费按1:4配套,各州县必须通过财政预算来确保经费的落实,并从法律角度界定联邦、州、县各级政府在农业科技服务方面的责任、资金的划拨及分配使用。
从经费构成来看,联邦政府占20%到25%,州政府占50%,县政府占20%―25%。以康奈尔大学为例,联邦、州和县政府的投入分别占15%、36%和36%,每年共有1亿美元以上的经费投入到农业科技服务项目中,专款必须专用。另外,企业与私人捐款和农业科研成果转化也是重要的经费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