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东庆阳府明末清初经战乱二十余年,“无城不屠,无村不戮”;至顺治四年,“所遗残民,十仅存一,俱系安插降丁,并无务农百姓”。至康熙初,庆阳府属各地仍是“村市廖廖数家,无衣无食,一看了然”,“卖儿卖女之事,不仅一州小民皆然,即贡生、生员中亦且有之,甚且儿女无卖,且卖妻矣,日甚一日”。明代已相当富庶的河州,是时极目荒山,“行来尽日无烟火,到处逢人哭野坟”。
清初孟乔芬总督陕西三边军务,多次上疏报告自己的目击现实。他说,是时“寇乱数十年,民化青磷,田鞠茂草,无处不有荒田,无户不有绝丁”。甘州、凉州、庄浪、宁夏、西宁、兰州各地熟田大部抛荒,“民间所种熟田,不过近城平衍之处,其余则荒芜弥望,久无耕耨之迹”但是,清初西北社会经济的残破,并非完全出于战乱;顺治“荒粮”政策,亦产生了严重的破坏作用。顺治时,清军势力在控制西北之初,战争远未结束;清廷委官各地,无不以追缴钱粮充军饷为急务。尽管各地人逃地荒,但地荒则粮存,官府无论地荒与否,人户在逃或死绝与否,照常向未死未逃者追交其税粮。
由于荒地仍追交粮,故称“荒粮”。孟乔芬说:今“仅存遗黎,不啻皮尽毛存,筋枯髓竭”,但“有司各官,凛于考成,催科之严,刑比监追,略无宽假。如一户十人,若逃亡者二三,其所贻荒粮,在见存七八人,犹苦支持,如逃亡七八人,则见存二三人,虽挖肉倾家,万不能赔纳矣!不惟不能赔纳他人荒粮,即本身熟粮亦不肯完纳。其何故也?诚恐有司将见纳之熟粮抵作以前之荒数,以纳过之熟粮作目下之欠征。人情穷迫,欲不逃亡得乎?”
战争造成人死地荒的严重局面,追交“荒粮”则造成更彻底的逃亡。合水县杀戮之余全县仅剩666家,后以责活户包纳荒粮,结果活户亦几乎逃尽。另外,满洲八旗官兵占领河陇地区后与内地同样实行残酷的圈占政策,对造成清初河陇社会经济彻底破坏所起的作用亦不容忽视。如当时陇南之徽县,“房地圈占由来已久,加以年岁不登,差派日重,骨髓已空,筋力已尽。支应不能,抗法则不敢,庐舍产业都无可恋,惟有相率携妻子而去。”
严重的人口丧失和土地抛荒必然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自顺治元年(1644年)至康熙三十年(1691年)近半个世纪中,河陇地区民变、兵变濒年相继,可统计之耕地到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亦仅有十万余顷,其社会经济残破之严重和恢复之缓慢,在全国实属少有;而改变此种状况,无疑是清廷和西北地方当局必须面对的现实。
要恢复极度残破的河陇社会经济,当时最急需者莫过于使杀戮之余的农民回到土地上来,这就需要使农民有能够生存的起码条件。除人为造成人户逃亡土地抛荒外,由于恶劣自然条件对农业造成的危害在战乱环境中较平时后果更为严重,所以,豁除荒粮和减免赈贷,是当时政府首先必须采取的措施。关于这一点,顺康时实已注意,而雍乾两朝则收到了显著的实效。
顺治六年,“甘州、平川等堡,蝗。庄浪,水。西宁,冰雹。伤禾稼”。除与全国一致的废除明季“三饷”外,针对西北具体情况,翌年,诏“免陕西西宁各堡寨五年分雹灾额赋。”顺治九年,诏“免西宁所属故绝抛荒并水淹沙压地亩额粮草。”顺治十二年,清延又诏免陇东,洮州等地的雹灾,本年额赋免征。这对清初河陇地区民困复苏,一定程度上恢复正常的生产都是十分必要的。
康熙朝,中央政府继续注意减免额赋政策。康熙三年“免陕西西宁卫本年份水灾额赋”。同年,“免陕西河州所属地方本年份水灾额赋有差”。
不仅免赋,而且开始注意灾民赈济。康熙七年,户部议复,甘肃巡抚刘斗请赈恤西宁等处疏。康熙批示道:“西宁等处,人民饥馑已极,深为可悯,尔部拟出廉能官二员,作速遣去,会同地方官,不拘何项就近钱粮,酌量动支分赈,务令饥民所得。”
康熙中前期,西北用兵频繁,蠲赈少差,但兵事稍定后,减免赈贷即如前行,而且除远运借粮及减价粜卖外,还采取了“带征”之法。如康熙四十一年(1702年)奉上谕:“西宁乃紧要地方,产米甚少,於西安仓米内运送五万石收贮。又户部复准西宁运西安粮石,借给本地穷民,於明年照数还仓。又题准西宁卫碾伯所上川口、边古等堡应征屯粮,于四十二年带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