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社会化服务起源
1982年,全国普遍确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83年中央一号文件:“当前,各项生产的产前产后的社会化服务,诸如供销、加工、贮藏、运输、技术、信息、信贷等各方面的服务,已逐渐成为广大农业生产者的迫切需要。”
(注意:仅限于产前、产后的服务,没有产中下地的服务)
什么是农业生产性服务?
2017年,《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7】6号):“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是指贯穿农业生产作业链条,直接完成或协助完成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作业的社会化服务”。
什么是农业生产性服务业?
2019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
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大力培育适应小农户需求的多元化多层次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促进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补充、协调发展、积极拓展服务领域、重点发展小农户急需的农资供应、绿色生产技术、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机作业、农产品初加工等服务领域。搭建区域农业生产性服务平台。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制,促进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与经营性服务组织融合发展,为小农户提供形式技术指导服务。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小农户提供生产公益性服务。鼓励和支持农垦企业、供销合作社组织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发挥自身组织优势,通过多种方式服务小农户。
农业生产性服务解决什么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围绕地怎么种为导向,加快建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要加快建构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即农业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
家庭经营两种形态:小农户和小家庭农场,发挥基础性作用,其中小农户2亿多,家庭农场300万家。
合作和联合主要是合作社,约210万家:加上农头企业,各类规模经营主体约570多万左右。
社会化服务:开展托管统计,产中服务组织约47万。
当前,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有两类:一类是小农户,2.7亿:另一类是新型经营主体。
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面临的问题
以小农业为主的家庭经营是我国农业经营的基本面,大国小农业的基本国情。
(一)制度层面:《宪法》第8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党的第十九大报告指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农户承包经营权是宪法赋予的权利。
(二)数量层面:第三次农业普查,全国农户数2.07亿。农经统计,承包10亩以下的农户2.3亿,85.2%据测算,即使我国城镇化率达到70%以上,农村仍然有四亿到五亿人,大部分从事农业或农业关联产业。小农户生产构成了中国农村生产的基本面,是农业生产的主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