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有益于促进农业增收,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发展,有助于增强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保持竞争优势,对于推进种业振兴,打造区域特色品牌,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三级高级法官张晰昕、三级高级法官张宁接受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农业农村频道《三农绿厅 总台发布》栏目采访,从专业角度,就人民法院如何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和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推进种业振兴,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进行了详细解答。
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
助力种业振兴
都说种子是农业的“芯片”,知识产权保护应该成为一个优良的封装,牢牢保护好这枚“芯片”。
针对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近几年来,我国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相关部门都推出了很多大招、实招。从立法层面上看,2022年3月1日新修订的种子法正式施行,新种子法扩大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扩展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环节,建立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将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水平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从司法层面上看,目前我国已经先后设立4个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和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内的28个知识产权法庭,集中审理包括植物新品种案件在内的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这种做法显然有利于统一和规范裁判尺度,为植物新品种权提供更加强有力的司法保护。
我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对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保护环节进行了规定,涉嫌侵权的行为包括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繁殖、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存储等类型。
其中,常见的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主要有三大类:第一类是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第二类是以非授权品种冒充授权品种,就是我们常说的假冒。第三类是以此授权品种冒充他种授权品种,即套牌侵权,指的是销售的是自己的种子,但是包装上印制他人的品种名称,借他人品种的优良性状来提升自己品种的知名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过一起涉及辣椒种子的民事侵权的案件。该案中,原告起诉称其拥有一个植物新品种权,原告通过DNA鉴定发现被告生产、销售的辣椒种子是原告拥有品种权的品种,故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被告答辩表示其也拥有一个植物新品种权,其生产销售的辣椒种子就是被告拥有品种权的种子。
这种情况在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中是比较少见的。被告向法院申请将原告公证购买的种子与被告在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藏中心保藏的种子进行DNA鉴定,合议庭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准许。最终DNA的鉴定结论显示,原告公证购买的种子和被告拥有品种权的品种具有同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