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农村牧区劳动力是否可以进行失业登记?
答: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农村牧区劳动力,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或《就业创业证》)、居住证等,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02
创业担保贷款是否受地域限制?
答:对在自治区境内创业并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创业者,不受户籍所在地限制,享受创业地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03
农村牧区劳动力参加技能培训是否受地域限制?
答:农村牧区劳动力不受地域限制,可在就业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04
农村牧区劳动力是否可累计培训学时?
答:农村牧区劳动力培训时间可累计计算,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
05
农村牧区劳动力参加培训可否享受生活费补贴?
答:对培训合格的农村牧区劳动力,按规定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06
如何支持农村牧区劳动力灵活就业?
答:农村牧区劳动力可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多种形式实现灵活就业,灵活就业政策对城镇户籍和农牧区户籍劳动力一视同仁。
07
如何支持农牧民工创业和返乡创业?
答: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农牧民工、入乡留乡人员等创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创业扶持政策,对其中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返乡农牧民工、入乡留乡人员等创业,要降低注册登记门槛,简化服务流程,推行“多证合一”和“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登记方式,取消涉及返乡农牧民工、入乡留乡人员等创业的行政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减少创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允许返乡农牧民工、入乡留乡人员等创业人员以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林权、生产技术等作价出资设立农牧民合作社或家庭农牧场,允许其兼营相应的农牧场休闲观光服务。鼓励返乡创业农牧民工、入乡留乡人员等创业人员共创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围绕规模种养殖、农畜产品加工、农村牧区服务业以及农牧业技术推广、林下经济、贸易营销、农牧资配送、信息咨询等合作建立营销渠道,合作打造特色品牌,合作分散市场风险。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腾退出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返乡农牧民工、入乡留乡人员等创业人员创业用地需求;在增减挂钩腾退指标不足时,可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占用未利用地建设农产品加工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可参照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创新土地草场流转形式,鼓励农牧民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和入股的形式流转承包土地草场,鼓励农牧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的方式解决承包土地碎片化问题。对通过租赁等流转方式取得集体土地经营权发展种养业,不改变农用地性质和用途的,按农业用地政策,免收相关费用。支持嘎查村集体依法依规将农村牧区闲置房屋、集体建设用地、荒地、林地和水面等优先发包给返乡农牧民工、入乡留乡人员等创业人员创办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
08
农牧民工可享受哪些创业金融服务?
答:大力推广小额信贷业务,探索“政府+银行+保险”等融资模式,继续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优化融资担保服务机制,创新担保方式,降低反担保门槛。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农牧民工、入乡留乡人员等创业人员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贷款年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对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盟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